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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害怕伏櫪

勞動合同法為什么是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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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于 2013-10-6 19:45:1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后由 盼安 于 2013-10-6 20:37 編輯
. N! y+ M; G, P. v4 @5 v; r, M, I) c( I. z9 A0 Y3 J6 [. u1 e
樓主雖然是老板,而且不是年輕的老板,在這里發泄私憤,你給我的印象大大的減分。5 ?) k3 @3 ]2 W9 D

: U" L6 V4 }, ?+ V我剛辭職,我原先的部門 就1領導1同事,領導勸5回,同事勸11回,要不是領導忙且辭職是他批的,估計這兩人勸我的回數要上20回,30天勸20回,你們可以想象,就是不加錢,估計再加錢,我名聲鵲起了。。這一個月內,我戰戰兢兢做事,生怕報復,到了倒數第3天,領導突然說一個月請假超過5天,獎金全無包括辭職在內,領導振振有詞的說,這是公司規定。我突然火了,早不說晚不說,到現在才說,估計是怕我知道這情況,怕我怠工還有說不定還有還有挽回余地。既然,我也回收我對公司一項好處,嚴陣以待準備打官司,倒數第二天,我看到要辭職的交接單,辭職交接單明確寫著辭職無獎金,先前辭職單明文規定提前2個月通知,感覺太牛,不過還是一個月,沒在意。現在交接單明文規定辭職無獎金,好牛B,都比法律強,法律該老板的姓氏了,最后一天,領導態度軟化,口頭說,獎金按這個月做多少天,就發多少給你(我這個月做17天),當然這只是口頭說,明確到手才能知道有沒有扣我獎金。

點評

碰到個刺頭的,如果給企業造成上萬的損失,某些企業主會花個半萬,買個手指頭啥的。  發表于 2013-10-13 15:33
這位仁兄也太絕對,說不定樓主是個好老板呢,別把人都一棍子打死,你要辭職也很正常,按當初寫好的合同辦,領導打擊報復那自是他的不對,下次跟個好領導,不管公司規定不規定按國家法律來,該是你的就是你的  發表于 2013-10-6 21:53
經過這些點評交流后,俺可以很肯定閣下對”《勞動合同法》認識不夠到足以維權的深度。  發表于 2013-10-6 21:12
辭職申請單是在簽核后始生效,你做到了嗎?就只有這個點。  發表于 2013-10-6 21:10
是啊,我寫完辭職單,一個月+1天,后就走了,哪里有錯了,又沒有提前走人。  發表于 2013-10-6 21:00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自己去理解這文字的解釋。你的自行認知需合于法規的意思才是有效認知。  發表于 2013-10-6 20:57
哈哈!肯定是有其用意的,不然咋會說”法律只保護懂法律者“。辭職交接單只是離職手續過程單,不是這層樓所述的重點。  發表于 2013-10-6 20:52
辭職申請單,辭職交接單都是公司統一定制的。你問這有啥必要。  發表于 2013-10-6 20:44
那敢問閣下,那辭職單的抬頭是寫啥?內容文字大概是啥?  發表于 2013-10-6 20:40
你還不夠細膩,我怕他不批,寫辭職單先調查了下,辭職單不是簽核后生效的,而是辭職人寫完辭職申請單的時候就開始生效的,如果真要打官司,還有1套標準的證據生成,挺麻煩的。實際上我攜法律意志威逼領導簽字的。  發表于 2013-10-6 20:33
再說發工資問題,你清楚法規里是哪天要發?  發表于 2013-10-6 20:26
木有調查就木有發言權。俺十幾歲就進法院開庭過。辭職單是在簽核后始生效,你做到了嗎?  發表于 2013-10-6 20:22
你沒打過官司吧,工資卡每個月工資就是證據,辭職單明文規定要提前2個月,當時我感覺老板不是善類,這樣完全無視勞動法,還寫在上面,感覺很異類,就留個心眼,等領導一簽字,我把辭職單給拍下來。  發表于 2013-10-6 20:15
法律只保護懂法律者,而不是訴苦者。這個樓層木有看到該走哪條路才足夠來維權。  發表于 2013-10-6 19:54
12#
發表于 2013-10-6 19:47:43 | 只看該作者
金融支持才是最重要的!企業的發展就是花錢,掙錢的過程!
13#
發表于 2013-10-6 19:52:49 | 只看該作者
這些都是80年代末90年代初無良企業主鬧出來的,那個時代小企業主剝削,克扣工資極為嚴重,已經影響到穩定了。當時有個說法,叫“炒魷魚”,現在已經聽不到了,就是每到發工資前幾天,企業主找借口將工人開除,這個月工資一分沒有,如果是拖欠幾個月工資的,再玩這一手,那工人損失更大。那個時候消息傳遞沒現在這么發達,不象現在有網絡,當時主要靠道聽途說以及報紙。那時候工人上訪討要工資,與企業主發生沖突,自殺威脅等,蠻嚴重的,不亞于現在,而報紙,絕對不會報道這些,小道消息,你又沒法當真。因為勞資糾紛已經影響到社會穩定,于是國家才出了這部“惡法”,而且我記得是直到2005年才正式出臺這部法律的。
  P' d" H- Z8 P' S5 c% W
6 a! i' S) j3 E/ |' E1 S! G+ L怨不得別人,還是那些最先創業的那批企業主,將整個環境搞壞,當然,這也是國人的一貫做法。

點評

以前都是國企,用不到勞動法。直接可以用行政解決  發表于 2013-10-6 22:06
第七十三號 主席令 修改四條,都是跟勞務派遣有關。  發表于 2013-10-6 21:59
剛才查了下2013年7月1日已經更新過了 不過還是惡法 呵呵  發表于 2013-10-6 21:4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7年6月29日  發表于 2013-10-6 20:11
關鍵就是,國內環境,一旦沒有監督與管理,立刻胡作非為,國家要的是穩定,想必出這部“惡法”也是無可奈何  發表于 2013-10-6 20:11
現在部分合資企業也是如此。這是一個長期的對峙,一個企業,只要在謀求利益,就會進可能的去剝削勞動者。俺們可以不相信g c d,但是老馬老烈的資本論還是敘述的很到位的。  發表于 2013-10-6 20:08
現在需要的不是相互攻擊,而是要能落實”監督與管理“,可是監督與管理目前還是讓人很無力感。  發表于 2013-10-6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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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發表于 2013-10-6 20:02:44 | 只看該作者
似乎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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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不在這些東東,而是要能落實”監督與管理“才是勞資雙方和ZF之福。  發表于 2013-10-6 20:28
15#
發表于 2013-10-6 20:30:18 | 只看該作者
應該說如今的勞資環境比前些年好很多了。
9 @4 T' p" O5 U9 S不平等的社會環境激化了這些矛盾。5 |) p! h) ?( L: T
勞動法上的沖突,其實國企私企都有,不過沖突的地方不同。  e7 j+ }1 s, e3 y5 S+ `( {3 y
國企那里真的有沖突,作為勞方,有理也別想占到便宜。
( q# j3 W6 H" g  @( v作為資方,有追求的老板越來越多,不管是主動的還是被動的,客觀上改善了勞方的就業環境。1 h2 I$ o! |8 m* F7 W+ S
作為勞方,混到與資方打勞動法官司的地步,也不是好事。% x: g" f6 j/ u8 p+ j

% Q* Z5 l9 g, V7 P* C- s+ w/ G" q# @找個工作,混個2,3個月,基本就能確認勞方的人品了,是去是留就有數了。
) X/ h; H; v! M8 s; S5 J, w6 @7 d& Z/ f- C!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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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好一點,因為盈利不全是自己,解雇傷人可全是自己的,  發表于 2013-10-6 22:08
16#
發表于 2013-10-6 20:50:09 | 只看該作者
說的在理
17#
發表于 2013-10-6 21:43:40 | 只看該作者
渣一樣的文章,讓資本家守法,無異于讓老江守貞觀。別的不談,那些個說勞動者這個那個的企業,請問面試時貴公司干什么去了,沒個正規的面試流程,反倒指責勞動者如何了,老板們不是自稱精英嗎,難道變成精蠅了
+ Y. B9 D! A+ @4 S甚至有個別勞動者倒舔資本家的,林語堂怎么說的,明明是奴才,卻有主子的思想。9 M% `  i, F0 l1 ^4 R0 h
面對著連基本的加班保障都沒有的很多企業,樓主竟然漠視不見,不得不說,階級斗爭在很長階段仍然存在,甚至有激化的趨勢。別說什么工程師不工程師的,只要做了資本家,立刻沒人味了,忠實變成資本的走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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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俠太激動了,說不定你哪天也成為資本家了。。。呵呵  發表于 2013-10-6 22:49
明明是奴才,卻有主子的思想。時刻準備接替主子  發表于 2013-10-6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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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0576 + 1 忠實變成資本的走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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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發表于 2013-10-6 21:47:02 | 只看該作者
沒有自己做過老板怕是很難贊成樓主的觀點,現在不管老板大小是好是壞通通一棍子打死
19#
發表于 2013-10-6 21:49:05 | 只看該作者
這里舉個社區里常常碰到的一類現象,公司接個單,公司既沒有工藝員,也沒有質檢員,全靠線上工人自己編工藝,自己檢查,不出錯時,老板大賺,卻從不與工人共享成果;一旦工人把活干砸了,老板立刻暴跳如雷,什么包干包料包損失之類的損招就用上了,嘿嘿,風險你擔,利潤獨享,這就是部分老板的觀念,998都說過,貴公司大賺特賺時,老板可曾把自己的五房姨太太們拿來與員工共享。老板既然想利潤自己獨享,那下面出了事砸了鍋,風險也應該由老板一人承擔,簡單吧。% q0 f) l+ a+ C: w8 A9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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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有人說過“拿有限的工資,負有限的責任”(是不是998大俠說的我忘了)。就這么些死工資,能付多少責任?到目前為止我還是挺感激我的雇主的,錯誤犯了一些,但沒用我賠。并且還給我活。  發表于 2013-10-10 13:50
大俠這么一說 我倒是想到件事,原先公司有個設計人員設計的時候把幾根加熱管的尺寸搞錯,結果全部報廢損失5000多,這個員工倒是嚷嚷要自己賠,后來老板就算了,但是這個人后來就不用了,老板這樣處理應該還算可以吧  發表于 2013-10-6 23:27
支持  發表于 2013-10-6 22:11
20#
發表于 2013-10-6 21:52:14 | 只看該作者
現在的勞動者夠老實的了,沒星期天不計較,試用三個月只簽一年合同不計較,過了試用期不給上保險不計較,加班兩倍工資得不到不計較,年年簽合同不計較,老板們還想怎么樣,這么老實的工人全世界哪有,印度?越南?那地方都鼓勵罷工的,天朝把工人的罷工權擼了,這已經是給私企老板最大的恩惠了,還TMD不知足。

點評

說起罷工權,也許就是應為不給想給這個,才出峻法來安慰打工者。比較罷工是勞方的重要籌碼  發表于 2013-10-6 23:38
我國1975年和1978年憲法規定公民享有罷工自由權,但1982年的憲法完全取消了該規定。  發表于 2013-10-6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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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霜杰 + 1 說的好
楊云123 + 1 說道點子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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