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海慕之 于 2017-8-14 11:58 編輯
! H) e( q6 j) h8 b" @蛤蟆要起飛 發表于 2017-8-14 10:57
! a( _6 \3 _# `5 B4 ^; B# k這個案件的判決依據還有其他的更詳細的法律法規,判決的關鍵點在于“主要責任人”的確定。
( m$ |3 u7 _6 d( n! x5 y比如說,發生 ...
" p, E* z4 Y: ^" I% [2 X. j" j你再去仔細看一遍,此罪的主體是“直接責任人”還是你所說的“主要責任人”。
4 Z/ t; v1 S, A: b: u你所說“公司相關制度有問題或者不符合相關規定”,那個只涉及行政法上的違法和民法上的責任劃分。: |. H1 `: @# y0 y; u W7 g#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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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上講,如果最終認定實害結果與圖紙設計的錯誤有因果關系,危險源的發生又是設計者的不合法行為引起的,你又很難要求校對審核的人對設計者制造的危險源有消除的作為義務,審核校對及相關領導的沒有糾正錯誤與結果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既然如此,那他們就不能對結果負刑事責任。當然,如果校對審核或者領導唆使這么做的,那么他們要負刑事責任,具體而言是此罪的教唆犯。- ], y6 M$ f3 b: t! _, W) B
此罪的犯罪主體不能是單位,只能是自然人,所以單位自然不可能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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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民事賠償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承擔后向責任人追償時,要追究設計校對以及相關領導人按份責任。+ z1 S5 j2 b) u. B!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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