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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2011ayoon 于 2020-5-18 08:54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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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3 x9 r: a- L8 R6 }, I我們檢索案例信息發現,揚州的這個典型案例實際是個串兒案,在揚州某公司訴兩名員工拒絕加班賠償損失之前,雙方還曾就解除勞動合同等發生爭議,而且是基于同一個事實——員工拒絕加班。5 h2 q! j6 I% X; v: d0 j# p! I
1、在解除爭議案中二審法院認為,公司提供兩份《購貨合同》及索賠報告,認為公司系因生產任務緊迫才要求勞動者加班,但根據法律規定,公司要求勞動者加班的情形顯然不屬于《〈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 而系出于生產經營需要延長職工工作時間,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執行。公司認為員工拒絕加班系違反《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七十四條第四項,即拒絕主管人員合理調遣、指揮并有嚴重侮辱或恐嚇行為,屬于嚴重違紀。但根據上述勞動法規定, 公司在未與勞動者協商的情況下要求員工加班,不屬于合理調遣,公司亦無證據證明員工對主管人員有嚴重侮辱或恐嚇行為, 公司工會向公司領導所發的函亦認為公司不能以勞動者拒絕加班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故對公司認為員工拒絕加班系嚴重違反公司管理規定之主張,本院不予采信。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于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 原審法院認定系違法解除并無不當。
% i: A7 X }/ a+ ]2 B從上述裁判理由中可以看出,法院也明確表示企業生產任務緊迫并不構成法律規定的緊急任務,勞動者有權拒絕企業的加班安排,企業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在員工勝訴后,公司又以同樣的理由提起勞動爭議,要求員工賠償拒絕加班造成的損失,而法院竟然支持了企業的部分賠償金額,也確實有些出乎意料。4 K: L' W- l1 w0 n% S4 u& U
2、員工拒絕加班公司要求賠償損失,二審法院怎么看?
2 O6 E* J% t! ]- [& b我們通過檢索案例信息還找到了(該)案例的二審判決,二審法院認為,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但用人單位應當舉證, 證明雙方存在賠償損失的約定、勞動者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行為、用人單位實際產生損失、損失與勞動者的過錯行為有因果關系。本案中,公司訴請員工賠償遲延交貨損失12萬元所依據的事實是員工拒絕加班,未配合完成涉案產品的檢測工作,過錯程度重大, 但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管理與指揮的職能,其與勞動者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對等性,應當承擔一定的經營風險。案涉產品遲延交貨導致的損失屬于企業的經營風險,應由公司自行承擔。公司主張損失與其經營風險無關,員工需承擔懲罰性違約責任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審法院結合員工的收入水平、用人單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損害的程度等因素,酌定員工承擔15%的賠償責任, 鑒于員工在一審判決后并未對此提出上訴,故本院二審對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予以維持。
9 V/ U6 a! Y: o4 @* P! t( g3 _通過上述二審判決可以看出,二審法院從實體上并不支持員工需向公司賠償損失,但是由于員工并未上訴,所以二審法院從程序上維持了一審的判決結果。也就是說,如果員工上訴了,二審法院將會改判駁回公司的全部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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