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問題一直難以做決定,甚至也沒有拿出來討論,這就是依托社區平臺組織合作的利益分配問題。
2 B( c* z9 a8 f( i. a3 K在社區確定建立創新基地,發展機電一體化自主知識產權產品以來
& Q2 ^' a" m) h& d$ S1 m s, `; h(請看http://bbs.cmiw.cn/blogs/laoying/archive/2006/12/21/100194.aspx#comments),我陸續收到不少具體的建議項目或意向性合作,以后還會有更多。所以,今天把這個問題提出來,看大家有什么補充。
6 y: {3 V- E- Y4 H在征詢了一些社友意見,并考慮社區第一個專利產品的成功先例。原則上,在社區平臺上組織合作,社區占30%的利益,項目負責人占70%。
1 N! {, E. N( a+ H9 E) d社區以其平臺、資源,信譽和品牌優勢負責溝通協調,尋找補充資源,市場發展等。項目負責人負責組織實施項目研發工作。
2 W& S+ V5 M$ \: O: @# F社區和項目負責人均可在自身利益份額之內進行二次分配。比如,項目參與者的利益從項目負責人的70%之內來出。社區派出的重要參與者或領導者的利益從社區30%當中出。
7 X* W V o- E( o* B6 f合作當然還涉及很多方面,無法一一說清楚。本次只把利益分配這個重要問題作一個原則性的規定,遇到靈活情況也可以變通。 & W1 I7 Z( U/ k$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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