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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壯志凌云1988 于 2023-3-2 19:03 編輯 ' h% J5 E: e4 k e6 K;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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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今年1月31日至2月28日找了一個初創公司,作為臨時過渡工作,當時簽了個競業協議。$ O( p1 l6 Q, ~
但是在2月28日離職時,對方并未給我一個解除或者是啟動競業協議的聲明,給我的感覺是解除與否都無所謂,是個開放性的條款似的5 S6 Y, v. Q4 ?; V2 L. S% ?
我問過領導,領導口頭說不限制,愿意去哪干都行( j8 ~7 O, b% \8 P1 c: S; y
我想問這個競業協議在我離職時,生效標志與否是看給不給補償金?如果不給補償金的話是不是可以默認為競業協議不執行了?還是說要求公司那邊要給一個具體的啟動競業協議? S: t `$ `4 q. n* E
謝謝您在百忙中的解答!
K$ l, d/ J* y1 Y+ K" A3 m補充一下:
- ]1 r! w0 Q; ?, C+ P. |1.假如說因為這個事走向仲裁的話,今后公司若有背景調查時,對于有和前用人單位有仲裁信息,是否對個人有不利影響?: u: B$ x; m: J t5 w4 |
2.我現在比較擔心的是,他們啟動競業協議,但是又不想給補償金
( Q/ G9 u( g6 _* S就是故意找茬,故意栽贓,硬說是違反了,雖然官司贏不了,但是想損人不利己一下,感覺心理挺爽- K( p1 g' }9 o4 @- V$ E; |,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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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離職時,他讓我等新人來再走,我說試用期離職就是3天,我不會多待一天,有那么一點不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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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Z, l- `( }6 {2 |這個初創公司的領導,他的認知能力,還有思維邏輯非常差勁,總是和現代的勞動制度反著來!!2 g; w7 l; [* A% G2 }( {9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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