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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7-8-11 10:24
正文摘要:本帖最后由 未來第一站 于 2017-8-10 16:44 編輯 1 z2 M) N- ]$ e" [2 z3 D* B- y ' ]8 E K% ?( Z' ^1 `# K 只想對我們這些一無時間二無權利的“畫圖工”說句(那誰再催圖,就轉給他看) % n5 l" N3 U&n ... |
原設計大雨后,溢流管只流出雨水,經改動后,污水也從雨水溢流管流出,可以說是全部流進水溝河流。這不是總師授意能辦到嗎! |
藍色格 發表于 2017-8-17 17:03 這種情況的話就好好跟公司談,不過要是300W的話有啥不可以呢,跟公司簽協議,出來后按目前三倍工資照常上班,有啥不可以呢。再說了,一個公司能從政府那里運作到責任背在一個人身上,這公司的后臺還是很硬的,你說對吧, |
南天橫翼 發表于 2017-8-12 10:17 如果是你,給你300萬,一年100萬。這個鍋背不被?哈哈 |
蛤蟆要起飛 發表于 2017-8-11 11:195 f3 H# S2 J" p. f; q 應該是2; y' T3 e0 U0 z |
本帖最后由 海慕之 于 2017-8-15 22:35 編輯 F) u1 i' f; m; c, c# S合理扯淡 發表于 2017-8-15 22:13 有些時候,我們覺得冤,是我們的常識判斷和道理有差異而已。) g+ f+ Y# S% N 道理是這個世界上最講不明白的東西2 h* @7 J# \1 L9 u$ c; Q |
海慕之 發表于 2017-8-15 21:59 所以說,大伙基本都感覺這樣判決很冤,像極了平時工作中遇到的現狀:企業管理混亂,一點小問題,甚至平就不是問題的問題,一通踢皮球后,成了大問題,這時候,老板再跳出來大罵“這事兒TMD是誰干的”。最后往往是球落到誰腳下,誰倒霉,參與踢球的人啥事沒有。 感覺這個案例中,這樣的追責思路,至少不適合現在的社會發展了。 |
本帖最后由 海慕之 于 2017-8-15 22:07 編輯 " T! r* V/ M% n( D; i合理扯淡 發表于 2017-8-15 21:51! q3 t: h% K- g, u 追究其他相關責任人的失職,上升不到刑法里來,在民法里有合理體現。當然,如果你覺得我們國家的刑法和法理不合理,那咱們討論的基礎也就沒有了# u# a/ c- U7 e: B2 U! v0 a$ I |
海慕之 發表于 2017-8-15 21:30' L* a: H% T$ M5 A3 i: c0 F( n 首先,我前面也說了,這里只說合理與否。- v% r2 f& p% x) K2 U- e4 \: ^ 確實俺也沒那么多功夫去了解相關法律, 不知刑法和與此類項目相關的法律中,對于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的界定,有沒有更加詳細的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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