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權, 應該包含兩層意思, 即: 決定權和否決權。
一個笑話說, 有人問一個妻子在她家誰更有權, 她說, 這么說吧, 他同意的,我都同意; 我不同意的,他也不同意。
另一則笑話: 小李要移民到美國,領導問他:‘你對你的工資不滿意嗎?’小李說:‘滿意。’‘對你的住房不滿意?’‘滿意’‘那是上網環境不滿意?’‘也滿意’‘對醫療,孩子上學都不滿意?’‘都滿意!’‘既然你都滿意為什么還要移民?’‘因為那里允許有不滿意!’
兩種特殊的形式:
1. 自己同意, 同時不允許別人不同意,這是絕對決定權 (邏輯上的充分條件);
2. 不管別人同不同意, 只要自己不同意就不可以, 這是絕對否定權 (必要條件)
那么, 集體決定和一票否決是否就一定科學呢? 少數服從多數? 也未必。 納粹就屬于一種“多數人的暴力”行為。
所以, 很多時候投票時, 是遵循“投贊成票的超過半數或2/3即獲通過” 的方式; 且即使投票通過,還要經過一個簽發過程; 即使已簽發了, 如果終審認為違憲,仍然可判不合法。 經過這樣多關把握和制衡, 來最大限度的靠近公平。
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而籠子本身就值得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