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作品的概念 是指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其特征是:創作的作品應當屬于作者的職責范圍;對作品的使用應當屬于作者所在單位的正常工作或業務范圍之內。在我國,除法律特殊規定以外,職務作品的著作權屬于事實作者,即自然人作者。此為“一般職務作品”。 2 B3 { n' j9 W% H+ n# R9 L7 s8 U
這里"工作任務"指的是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3 z/ W" u% b3 c& ~& o6 R 這里“物質技術條件”,是指該法人或者該組織為公民完成創作專門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者資料。
# F. Z/ |- R, C0 v* z5 J職務作品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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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位作品。即根據著作權法第11條第3款的規定,由單位主持、代表單位意志創作并由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單位被視為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權。
0 o' H0 b1 e' P+ A) |. m 2.一般職務作品。除單位作品外,公民為完成單位工作任務而又未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創作的作品,稱為一般職務作品。其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組織以與單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3 s; `4 Q& X; M: ~
例如,學校教師為教學編寫的教材,社會科學研究人員為本單位研究課題所寫的論文,記者為本報社、雜志社撰寫的稿件,劇團創作人員為劇團編寫的劇本、曲譜等職務作品的著作權,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屬于作品完成者個人。 ! E2 {# w9 Z4 `2 e
, _& I! { S0 ~+ q$ { \ 3.特殊職務作品。這是指根據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規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特殊職務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 g- C3 A) o# y法律這樣規定,是因為在實踐中,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的創作僅靠一兩個人的努力是很難完成的,需要由單位提供物質技術條件,而創作出的作品的有關責任,也需要由單位向社會負責,例如某公司研制的程序軟件在運行上存在缺陷,該缺陷的責任由該公司承擔,而非直接設計者承擔。 ( L6 ?- q, C1 u, v5 f
此外,對于計算機軟件的職務作品,根據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十三條,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軟件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開發軟件的自然人進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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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h, W& T) I7 @6 y" E, [$ f 1、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件;- ~9 n" Y) X1 q% l$ `1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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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開發的軟件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1 ~9 I& x; ]$ R%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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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件。# B9 d% R# E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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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分析能力的自己對號入座。4 I$ r. T2 I4 t'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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