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朋友,剛找了個工作,面試時談的工資是每月4700元,offer上寫的也是每月工資4700。看工資比現在公司高些,就把現在工作給辭了,昨天去了新公司報到。8 b5 o5 _, O& _
* `% v, ^5 L7 h5 d* I0 U1 N R結果到了新公司,公司和他簽合同,合同上寫著基本工資2500,績效獎金2000,全勤獎200,每月一次不遲到而且每天都出勤并且完成工作任務,而且工作態度一定要好,才能得到每月4700元。請假的話,不但扣一天基本工資,而且扣百分之二十績效獎金400元,就是請一天假,要扣500多塊。而且要扣掉全勤獎。在他們公司第一年沒國家規定的五天年假,做滿一年才會有。9 J+ o' p2 k7 A2 _4 {$ x3 U% 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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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時說每天工作時間是早九點到晚六點,中午休一個小時。實際上他們中午就半個小時休息,大部分員工晚上都不敢按時下班,怕工作態度不好扣績效獎金。昨天晚上七點多回來的,主管還一臉不高興。
[: j. Y, u# J原工作也辭了,現在到了這么個公司,朋友很郁悶。- U$ V# A- ~6 v. v1 c: ^
, Q! l! l }* J* R論壇上各位高人見多識廣,能給些建議嗎?現在該怎么辦?關于工資規定和年假,公司這樣做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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