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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只能是客觀表述離職者離開本單位的的一份證明,無需寫明離職原因,更不應(yīng)當(dāng)有主觀感情傾向,不能寫上對勞動者不利的描述。 在勞動者沒有要求的情況下,公司不能在離職證明中寫離職原因,更不能寫關(guān)于勞動者工作態(tài)度、道德品質(zhì)、能力不濟等極具主觀性的內(nèi)容,勞動者有權(quán)要求公司刪除不合法內(nèi)容,重新開離職證明。離職證明中只需要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即可。 如果單位在離職證明上寫對勞動者不利的內(nèi)容,3 A* [4 A, `$ f/ C2 T& T ~; h# Y
勞動者可以這樣做: 首先,向勞動監(jiān)察大隊投訴,要求重新開具離職證明。 其次,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因此而產(chǎn)生的損失。 https://www.163.com/dy/article/HH2BUS6Q055356W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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