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月加班超過100小時,1天最多時加班超過8小時,廣州某包裝公司合肥分公司的操作員胡某在夜班后猝死,結果近日法院判公司擔責20%。 2020年10月16日8時左右,上完夜班的胡某感到身體不適,倒在家中。送醫后,因為腦干出血、心臟停搏,胡某搶救無效死亡,年僅41歲,留下沒有經濟來源的妻子、年邁的老母和年幼的孩子。 胡某法定繼承人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他透露,在工作期間,胡某經歷了嚴重的加班。在其生前12個月,絕大多數月份加班工時超過100小時,加班最長的一天達8.32個小時,最短的也有2.25小時。胡某死亡當月,僅半個月已完成188.7小時工時。 期間,胡某多次向主管發微信表示“累死了、干不動了、我要休息”,但公司仍罔顧其訴求,不顧胡某身體健康狀況,持續安排胡某加班。 根據勞動法,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月也不得超過36小時。該公司給胡某安排的工作已經遠超勞動法規定的上限。 綜合考慮胡某年齡狀況、發病時間、救治情況、工作狀況,以及其疾病發生原因的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在該案因果關系無法確定的情況下,法院根據某包裝公司的過錯程度、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和公平合理原則,酌定由某包裝公司對胡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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