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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人在江湖飄,豈能不挨刀(別人的故事) [打印本頁]
作者: 廣州粵研鐘彥華 時間: 2020-12-17 20:01
標題: 人在江湖飄,豈能不挨刀(別人的故事)
無意中發(fā)現(xiàn)一份民事判決書,感覺番禺勞動仲裁歷來就在扯犢子,最后人家是請了律師才打贏了官司,現(xiàn)在的律師一般不會接討薪的官司了,嫌這錢少還麻煩多,很費時間,下面就是別人的故事:8 o4 k; r: X- a, b+ F
潘希勝與廣州粵研液壓機電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上訴案
/ S# _0 }6 Y+ d h3 k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C8 E5 z8 X B, y. P9 V! R
民事判決書+ P4 r6 h; _+ Z7 N
(2010)穗中法民一終字第24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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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原告):潘希勝,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公安縣斗湖堤鎮(zhèn)荊江大道166號。
7 a) n' r; P' _+ T: d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粵研液壓機電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天河區(qū)天河北路567號A1棟25樓A房。
" e$ K0 M% f# q- ^4 @ 法定代表人:陳建國,該公司總經(jīng)理。* L: E; H% x7 R
委托代理人:{肖0X},該公司人事主任。$ I4 z3 ^4 V9 y5 h
委托代理人:{高1X},廣東中粵云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4 R4 s; |" ^. F) b( H6 C% V. Z: X 上訴人潘希勝因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法院(2009)番法民一初字第47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2 Z2 T; u9 [$ Y8 W" x) i 原審法院查明:上訴人于2007年8月28日入職被上訴人處,任項目工程師。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2007年8月29日至2007年11月29日為試用期。雙方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3500元/月,試用期工資為3000元/月;一方違約,應當支付違約金8000元,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對方損失的,還需支付賠償金。( V) l6 |+ H6 s( K* o; m+ `+ o
2008年7月4日,被上訴人單方解除了與上訴人的勞動關(guān)系,上訴人于當日離開公司。對此,上訴人向廣州市番禺區(qū)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并于其后因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原審法院。原審法院于2009年9月15日作出(2009)番法民一初字第2361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已經(jīng)生效。
5 T# A+ V, l" N3 _2 |+ A/ ] 在該案中,上訴人提出了11項訴訟請求,本案中所涉及的訴訟請求1-3包括在11項訴訟請求內(nèi)。(2009)番法民一初字第2361號民事判決中,對于“未交付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一項,已經(jīng)明確予以駁回;對于“違約金8000元”、“試用期賠償”因不符合仲裁前置,未予處理,最終判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2008年5月至7月的勞動報酬及25%的經(jīng)濟補償金、2008年5月至7月的加班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和賠償(此項數(shù)額為11121.09元)。
& ]' S# @2 S9 p" F8 I) d, V' V% q 上訴人于2009年11月24日,就本案的訴訟請求,向廣州市番禺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該會不予受理。上訴人遂訴至原審法院。8 P- L) ]+ E3 i/ C+ G8 c; w9 j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被上訴人建立了勞動關(guān)系,雙方的合法勞動權(quán)益均受法律保護。關(guān)于“未交付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即第2項訴訟請求,在(2009)番法民一初字第2361號案件中已經(jīng)處理,該院不再重復處理。關(guān)于違約金8000元及利息,違約金與解除勞動關(guān)系的經(jīng)濟補償賠償屬同一性質(zhì),均系因解除勞動關(guān)系(合同)而產(chǎn)生的相關(guān)賠償問題,上訴人不應重復受償。且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賠償金亦為選擇適用的關(guān)系,該院前判所確定的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數(shù)額已經(jīng)高于8000元,故對上訴人第1項、第4項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關(guān)于試用期,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之時,《[url=]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url]》尚未實施,勞動合同中對試用期期限的約定符合《[url=]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url]》的規(guī)定,且試用期至2008年1月1日前已經(jīng)履行完畢,故對上訴人第3項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據(jù)此,原審法院依照《[url=]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url]》第[url=]二十一條[/url]、《[url=]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url]》第[url=]二十九條[/url]的規(guī)定,于2010年2月2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案件訴訟費10元,由上訴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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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曉昀 時間: 2020-12-17 22:55
律師的確不愿意接討薪的案子,前幾年我在上家單位因為客戶把設(shè)備用了2年要退貨,我們請了律師打官司,跟律師接觸比較多,他們喜歡就是這類商業(yè)官司,案底價值高,而且能拿得出來錢的。
作者: majingfeng 時間: 2020-12-18 06:55
錢 古今多少事 皆汝之過也
作者: 廣州粵研鐘彥華 時間: 2020-12-18 18:26
) z1 R* `3 t9 D {; e" t# h2 _那設(shè)備肯定是一直沒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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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曉昀 時間: 2020-12-18 19:53
J8 R; y8 ^# G( e: \2 W是的。" Q2 {: ~5 L! Y' m
作者: 遠祥 時間: 2020-12-23 18:23
這種案子如果搞贏了,那這個律師也算是出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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