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換使產品具有了商品的社會屬性,交換行為的發生是交換的雙方共同作用的結果,賣方具有對貨幣的需求,買方具有對商品的需求,需求的雙方獲得供求的價格一致,交換行為就將發生。
在商品交換的過程中,買賣雙方都從交換的對方獲取反饋信息。買方從賣方的商品和服務獲得反饋信息,決定是否支付貨幣購買商品,而形成一個購買反饋環。賣方從買方對商品的需求心理獲得反饋信息,銷售商品獲得貨幣,而形成一個銷售反饋環。而商品是連結這兩個反饋環的紐帶,這就形成了兩個交叉反饋環的互連結構,這是不同于生產領域中物質流和信息流各是單一反饋結構的情所示。而是交叉反饋環的互連結構。
值得指出的是:應把交叉的互聯反饋環擺在交易雙方博奕或對策行為分析的理論模式基礎的高度上來認識,以便去更深入地分析雙方所發生的動態經濟行為,進而對其效果進行經濟效益的評價。
買方需求商品,如果商品的功能和價格信息反饋給消費者而能被其所接收,這就可能產生消費行為;如果輔助以賣方促銷的各種手段的刺激和廣告效應的影響,就更能促使消費行為的發生。消費者的消費行為主要受其商品信息的反饋影響,但同時也受其賣方情感和服務態度的間接影響,因為作為具有感情的人對情感的接受也是一種生理的消費需求。
無論是商品的反饋信息或是服務的反饋信息都是交換的對方所提供的一種促使交換完成的反饋信息,而消費行為真正完成的決定權卻在消費者的自身。不實的宣傳、誤導或是詐騙都是一種利用信息反饋的作用效應,促使消費者實現消費的誘導行為,但作用的發生卻要消費者本身的接受才能完成。因此,反饋信息的接收者應具有抗拒不實信息的抗干擾的能力,這才是消費者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最根本的方法。
另一方面,在商品高度發達的社會,處在眾多的商品面前的消費者卻永遠總是一個弱者,其軟弱的一面在于處在商品信息的汪洋大海中,消費者很難了解商品的真實信息,他的購買動機和消費行為自覺不自覺地常常受廣告宣傳和各種傳播媒體的影響。
理論上消費者是消費的主體,消費行為總是由主體發出的,此種意義上講消費者是主動的。而實際上消費者每天處在廣告和媒體的喧囂信息沖擊波的作用下,已經埋下了潛在消費傾向意識,一旦消費時他卻總在被動的屈從地位上。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在信息化社會中消費者合法權利的保障。
賣方通過銷售而獲得貨幣,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他經營的主要目的是贏利。在銷售的反饋環中,消費者的心理、動機、表情和行為是他捕捉的反饋信息,當消費者出現時,表明已具有消費動機。這種信息的反饋信號是明確無疑的,促銷就是他達到銷售目的的一種手段。廠家和商家熟悉他銷售商品的信息,而消費者卻知之不多,但在商品流通中,賣方無形中成了促成銷售活動完成的實際主體,如果他在銷售過程中進行不實的宣傳和誤導性等促銷刺激手段,就更容易給消費者造成傷害。因此,從信息反饋信號的角度看,在商品流通的市場中,交換中的交叉反饋環主體是銷售環節,這是一個強反饋的主導環。在商品的經濟流通中分析這個主導環就能把握住商品交換中的實質性問題。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當二個以上的行為主體相互之間都發生傳遞和接受信息的情況時,一定存在商品(物質)流和貨幣流或其他實物流之間的相互交換,這就一定存在著交互的反饋環現象。文章由http://www.fengdejixie.cn首發于機械社區,轉載請保留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