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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自考指南

熱度 5已有 749 次閱讀2012-4-18 01:15 | 自考指南

自考365完全自考指南-了解自考

一、什么人能參加自學考試

  1、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教育程度限制。(不限制學歷、戶口、可在異地報考畢業。)

  2、不用經過入學考試。在報名期間直接到各地自考辦報名。

  3、經過國家組織的統一考試,取得合格成績。在通過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理論和實踐課程的考試后,即可取得大學專科或本科的畢業證書。本科畢業生還可以申請成人學士學位。

二、開考次數和命題單位

  高等教育自考每年開設4次(各省市開考的次數由省級考辦決定),考試時間分別為1月、4月、7月和10月。命題由全國考委統籌安排,分別采取全國統一命題、區域命題、省級命題三種辦法。

三、從哪里找到試題和答案

  試題及參考答案、評分標準啟用前屬絕密材料,啟用后仍然屬于國家秘密。全國考辦自2002年起不再公布答案,自考365網站從2006年11月起陸續推出近一萬八千套試題及部分參考答案供考生參考。考生也可以通過購買相關輔導書得到更多歷年試題的解析。

四、從哪里找專業計劃

  “專業考試計劃”就是你選定的專業一共需要考哪些課程,大多數專業大概設置15-20余門課程不等。每個專業考試計劃由各省市自考辦確定,一般印制成《自考指南》手冊的形式公布給考生。廣大考生也可以參考自考365各地自考的考試計劃欄目,來參考你所在省市的考試計劃。

五、及格線和單科合格證

  課程考試合格者(所有課程都是60分為及格),考后一個月從自考辦取得單科合格證書。(部分省市實施單科合格證有效期為8年)不及格者,可參加下一次該門課程的考試,不限制參加考試的次數。

六、什么專業不可以報考

  報考人員可在本地區的開考專業范圍內,自愿選擇考試專業,但報考對象有職業上限制的專業只接受部門委培統一招生(如公安系統、醫療機構等)

七、自考畢業證書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國務院頒布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中明確規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獲得者的待遇與普通高校同類畢業生相同”,可以考研,出國留學等。其中澳大利亞、英國的高等學府都承認,世界上有20多個國家承認自考學歷。

八、自考畢業后的待遇

  自學考試的學歷受到國家的承認,自學考試畢業生享有與普通高校同類畢業生相同的待遇。

                                         

                                                       自考365完全自考指南-報名流程

一、報考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以及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學歷、身體健康狀況、居住地等限制,均可報考(可不考慮戶口在異地報名)

  2、能遵紀守法、接受改造、積極學習的勞改、勞教人員,經有關部門批準后也可申請報考。

二、準備工作

  1、確定自己所在省市的報名時間(自考365收集2012年各省市報名時間表)。

  2、自考每年開設4次(各省市開考的次數由省級考辦決定),考試時間分別為1月、4月、7月和10月。報考之初,首先要查看當年自己所在省市都在什么時間考哪些課程,來確定自己要報考的科目。(自考365收集2012年各省市考試安排表

  3、選擇專業(各省市開設的專業不同,可參考自考365各地自考中各省市的考試計劃欄目,選擇適合您的專業)。

  4、選購教材 (參看2012年統考教材表)由于自考教材變動較小,經常幾年才更換教材,目前2012年公布的教材表為最新的。(另各省市會有部分教材科目微調,請密切關注自考365網站的最新資訊)。

三、實施網上報名的流程

  1、登錄各地自考網上報名網站。

  2、到自考辦網站規定的指定銀行辦理一張繳費用銀行卡。

  3、辦理銀行卡后的新生,和有銀行卡的老考生按照報名網站規定的報名流程完成網上報名。

  4、網上報名成功后的新生需要在規定時間到自考辦進行攝像制作準考證。

  5 、如有任何疑問請和當地自考辦聯系。(自考365整理各地考辦聯系方式參考

四、實施現場報名的流程

  1、新生攜帶身份證、(軍人憑軍人證或團以上單位證明)(未滿18歲憑戶口本)到所在地的市、縣自學考試辦公室(報名站)辦理報名手續。

  2、同時攜帶2B鉛筆或藍黑色鋼筆簽字筆(填涂機讀報名卡用)、并交一寸同底免冠照片若干張(大約4-5張)。

  3、按照工作人員的提示進行繳費,得到打印的考試通知單,通知單上有考試日期、考場和座位號。

  4、在考辦規定的時間領取新制作出的準考證。(各地考辦聯系方式

五、課程學業綜合評價的報名流程

  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繼續教育、終身教育體系的要求,進一步完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促進自學考試助學服務體系建設,探索自學考試人才培養的新模式,構建自學考試綜合評價體系,根據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有關文件精神,部分省市教育考試院決定與北京東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自考365網校”合作建設并開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網絡助學平臺”,并開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學業綜合評價試點。

  課程學業綜合評價是指:將考生在學習過程中的表現,按照一定比例計入考生最終成績。由網上學習成績按30%和同一課程全國自考統一考試筆試成績按70%比例合成考生該課程的成績,即:課程學業綜合評價的課程成績=網上學習成績×30%+統考筆試成績×70% 考生課程學業綜合評價的課程成績由實施課程學業綜合評價的省市自考辦認定和公布。

  實施課程學業綜合評價的省市及報名網址:

  天津:http://www.etctj.com

  河南:http://henan.zikao365.com

  湖南:http://hunan.zikao365.com

  江蘇:http://jiangsu.zikao365.com

  廣西:http://guangxi.zikao365.com

  浙江:http://zhejiang.zikao365.com

  海南:http://hainan.zikao365.com

六、可同時報考多個專業

  自學考試具有高度的開放性和靈活性,可以照顧到不同文化程度、不同自學能力的考生學習進取的要求,許多省都允許考生同時報考多個專業。

  但考生同時報考多個專業時應量力而行合理安排。

七、可同時報考專科和本科

  考生可分別報考專科、本科段各專業,也可同時報考同一專業的專科和本科段,但畢業時必須先取得專科畢業證書后才能領取本科畢業證書。

  部分省市已經開始實施自考專科本科畢業證書同時辦理制度,縮短考生取證時間。

八、本科與獨立本科的區別

  “本科”和“專科”可同時報考,但在本科畢業時候需要拿到專科證進行本科畢業查驗。“獨立本科”要求有專科畢業證才可以報考,是專門為已經取得專科學歷的人員開設的,但目前各省市在逐步取消限制。

九、《報考簡章》是考生報考的重要依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報考簡章》內容包括:

  (一)開考專業、科目和考試時間;

  (二)報名時間、地點;

  (三)報考對象和報考手續;

  (四)畢業及實踐環節考核的報名及時間安排;

  (五)考生應知曉的注意事項等內容。

  考生通過仔細閱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報考簡章》,可以了解每一次考試開設的專業,考試課程的時間安排,各項技能考試的時間安排,引導考生選擇適合自己的專業參加考試,避免出現錯報、漏報。可在報名期間從當地自考辦購買。

                         

                                                      自考365完全自考指南-學習過程

一、在哪里購買教材

  自考報名期間,部分省市自考辦要求考生統訂教材。考生也可以在各考試書店購買教材,交通不方便地區的考生可通過網絡上的各自考書店郵購教材,但要根據全國考辦頒布的最新自考教材表和當地自考辦編訂的《自考報考手冊》。

二、自學的三種形式之一 自學

  自學考試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培養考生的自學能力,所謂自學就是自己根據教材、教材后的大綱來靈活安排學習時間,沒有老師指導,直接參加考試。

  自考365網站有大量的網友上傳的免費自考資料,自考365網校中的部分串講資料也會逐漸免費提供給考生,歡迎密切關注自考365的復習指導欄目。

三、自學的三種形式之二 網絡助學

  自考難度相對較大,部分公共課程如《高等數學》、《英語(二)》和一些理工科專業課程,沒有老師指導通過考試不是很容易。自考365網校現已開設了眾多自考專業網上課程,名師教授全程在線輔導有助于縮短你的考試時間,盡早畢業。

四、自學的三種形式之三 社會助學

  社會助學是連接自學者與國家考試的中間環節,是幫助自學者走向成功的橋梁和紐帶。社會助學的組織形式有以下幾種類型:

  (1)高等學校舉辦的自考助學包括普通高等院校,也包括電視大學、各級黨、團、干校等院校。

  (2)委托開考部門和用人單位舉辦的自考助學包括部門組織的學校、培訓中心及各種形式的輔導站。

  (3)社會力量助學這種助學組織多數屬于民辦大學,有社會團體、民主黨派舉辦的學校,也有社會有關部門的離退休人員依托有關單位舉辦的助學學校。

五、課程學業綜合評價

  課程學業綜合評價成績由網上學習(包括網絡助學平臺提供的網上課件學習、網上作業、互動答疑、課程答辯等)和綜合測驗(網上過程性考試)兩部分內容構成。

  1、網上學習 網上學習占過程性考核成績的70%,分三個部分:

  (1)學習時間 學習時間由聽課時間和登錄次數決定,占過程性考核成績的20%;其中聽課時間和登錄次數分別占14%和6%,并由系統實時記錄。

  (2)知識點測驗與階段測驗 知識點測驗與階段測驗共占過程性考核成績的40%,其中知識點測驗和階段測驗各占20%。 "知識點測驗"在教師講解完知識點后彈出,對考生的學習掌握情況進行檢測,并在聽課過程中不定時彈出若干知識點測驗頁面,由考生完成。 "階段測驗"考查該階段的知識掌握情況,一般將課程的學習內容分為5至6個階段,對應每一個階段設置一次"階段測驗"。 "知識點測驗"和"階段測驗"均可以反復做,取最高分計入該環節成績。考生可隨時查看測驗成績。

  (3)網上班級活動 網上班級活動是對考生"參加網上班級活動"的情況進行評定,以參與率和成果大小兩種因素評定,占過程性考核成績的10%。參與率由后臺系統自動記錄;成果評定由參與活動的發帖質量決定。

  2、綜合測驗

  綜合測驗以集中進行網上考試的形式來完成。綜合測驗占過程性考核成績的30%,其目的為系統全面檢驗考生學習成果。考生須在規定時間、規定地點抽取2套試題答題,取最高分計入該環節的成績。

  注:由于各省考核細則略有不同,請以各省自學考試課程學業綜合評價平臺規定為主。

六、臨考試前的準備

  考生應準備好自己應帶的所有物品。如考試用品:直尺、三角板、量角器、橡皮、筆、圓規等,鋼筆最好帶兩支,吸足墨水;生活用具如手絹、手表等。

  特別注意的是不能忘記帶準考證、身份證、考試通知單。考生出門時應檢查一下上述用品證件是否帶上裝好,同時要防止丟失。自學考試的考場大多設在大中城市,考場不易尋找,而且赴考時正好是上班高峰時間,人多車多,所以最好提前半小時到考場,稍事休息,以便應考。

 

自考365完全自考指南-違紀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屬于國家級別考試,由于考試難度比較大,畢業證含金量比較高,所以每年往往有考生鋌而走險以身試法,相對而言,高自考對違紀的打擊力度也是非常大的,自考365.COM 奉勸大家還是要腳踏實地的認真考好每一科,作弊違紀是得不償失的。

  2004年5月20日《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頒布。首先是關于一科作弊,取消當次考試的全部成績的規定,無論自考、高考、只要一科作弊,所有科目成績全部歸零。教育部認為在當前加大處罰力度,扭轉考試舞弊作弊這樣一種不正之風,能起到震懾作用。

  為了讓大家及時了解此次國家下決心嚴整考風考績,自考365.COM特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全文登錄如下:

  教育部日前發布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處理辦法提高了可操作性,加大了處理力度,將考生可能發生的違規行為具體分成違紀9種和作弊14 種,將監考等考試工作人員可能發生的違規行具體為分成違紀9種和作弊10種。處理辦法規定,考生違紀取消其該科成績;考生作弊其當次報名參加的各科成績無效,自考考生作弊視情節輕重可同時停考或延遲畢業1-3年。《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統一了各項國家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辦法,成為新形勢下從嚴治考、依法治考的有效依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人員(以下簡稱考生)、從事和參與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教育考試機構承辦,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舉行的教育考試。

  第三條 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公開公平、合法適當。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或者本地區國家教育考試組織工作的管理與監督。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有關考試的具體實施,依據本辦法,負責對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二章 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視情節輕重,可同時給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遲畢業時間一至三年的處理,停考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并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并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五)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誤差的;

  (六)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七)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九)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具備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二)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四)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五)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換、涂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九)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十)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第十五條 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區內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專業考試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機構給予該考區警告或者停考該考區相應專業一至三年的處理。

  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保密規定,造成國家教育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及評分參考,下同)丟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教育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在職人員及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有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

  (三)參與或者組織他人進行考試作弊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六)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七)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八)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后果嚴重的。

  第三章 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實施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如實記錄;對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考生違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監考員或者考場巡視員、督考員簽字確認。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

  第十九條 教育考試機構發現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工作人員進行事實調查,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并在調查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對所涉及考生的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第二十條 考點匯總考生違規記錄,匯總情況經考點主考簽字認定后,報送上級教育考試機構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出現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出現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處理,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也可以要求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報送材料及證據,直接進行處理;出現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按照前款規定處理,對考生及其他人員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當地公安部門處理;評卷過程中發現考生有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并通知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參加其他國家教育考試考生違規行為的處理由承辦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考試機構參照前款規定具體確定。

  第二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考點、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情況或者需要對教育考試機構實施監督的情況下,應當直接介入調查和處理。發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條所列案件,情節嚴重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并及時報告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必要時,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參與或者直接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場、考點及評卷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考點主考、評卷點負責人應當暫停其工作,并報相應的教育考試機構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生,由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試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根據地(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向提出處理的教育考試機構通報。

  第二十五條 教育考試機構在對考試違規的個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認定存在異議的,應當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被處理人受到停考處理的,可以要求舉行聽證。

  第二十六條 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應制作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載明被處理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處理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的內容、救濟途徑以及做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名稱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理人。

  第二十七條 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對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其上一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對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授權承擔國家教育考試的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第二十八條 受理復核申請的教育考試機構、教育行政部門應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和適用的依據等進行審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復核決定:

  (一)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決定撤銷或者變更:

  1.違規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處理程序的。做出決定的教育考試機構對因錯誤的處理決定給考生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救。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考生的相關信息。教育考試機構應當接受社會有關方面對考生誠信檔案的查詢,并及時向招生機構提供相關信息。

  第三十一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及時匯總本地區違反規定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處理情況,并向國家教育考試機構報告。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考場是指實施考試的封閉空間;所稱考點是指設置若干考場獨立進行考務活動的特定場所;所稱考區是指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設置,由若干考點組成,進行國家教育考試實施工作的特定地區。

  第三十三條 非全日制攻讀碩士學位全國考試、中國人民解放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及其他各級各類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頒布的各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自考365完全自考指南-辦理轉考

一、取得現在省市的準考證

  首先,在需要轉入的省市報名,取得需要轉入省市的準考證。

二、到原考籍所在地辦理轉出

  各地考辦辦公時間(部分省市全年辦公,部分省市只在固定日期辦公,請密切關注自考365網站的各地信息)辦理考籍轉移的考生須持準考證、單科合格證書和居民身份證,轉入省市的準考證,到轉出考籍所在區、縣(市)招考辦辦理轉出手續。

三、辦理轉出手續的過程

  辦理過程中考生本人須認真復查《考籍轉移通知單》中轉出的科目和成績,核對無誤后簽字確認,并將準考證交回自考辦。

四、到現在省市辦理轉入手續

  考生應在轉入省市自考辦辦公時間,持轉出省市考辦開具的轉出證明,和兩個省市的準考證、身份證辦理轉入手續。

五、針對特殊規定

  部分省市對自考轉入的考生有嚴格限制,如將專科考籍轉入北京需要在北京考滿5門課程才可以辦理北京地區的畢業證,將本科考籍轉入北京則要考滿4門才可以辦理畢業證,針對這些不同的政策,考生可以參看自考365網站搜集的各地轉考政策, 最好致電當地考辦咨詢。

 

 

自考365完全自考指南-免考政策

一、申請免考需要準備的材料(各地不同 僅供參考)

  要求免考部分課程的考生,應在規定的報名時間內向所在的市、縣(區)自學考試辦公室(以下簡稱考辦)提出申請,填寫《課程免考申請表》一份,并提供下列材料。

  1、原畢業學校或自學考試畢業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2、當年普通高校的應屆本科或專科畢業生(最后一學年)可提供學校教務處證明(原件一份)。

  3、原畢業學校的學籍卡復印件一份,并加蓋學校教務處公章(紅印);或者將本人人事檔案中的學籍卡復印一份,并加蓋本人人事關系主管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的公章(紅印)。

  4、學籍卡應含有每學期所學的課程、學分、學時、考試類型、考試成績等內容。學籍卡上如有更改記錄,應由原畢業學校教務處在復印件上更正之處加蓋公章(紅印),并由經辦人簽名。

  5、自學考試畢業生只需提供本人《畢業生登記表》中成績欄部分的復印件一份即可。

二、統招生可免考已合格的同名課程

  如果您是各類高校學生報考自學考試,可以適當免考學分相同、課程名稱相同的自考科目。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學校的研究生、本科和專科畢業生以及自學考試畢業生報考自學考試第二專業,均可按規定免考已學過且考試成績合格的部分課程。

三、報考同一學歷層次第二專業的免考

  專科以上畢業生報考自學考試專科(段)專業,或本科及以上畢業生報考自學考試本科(段)專業,可免考已學過且考試成績合格的名稱和要求相同(或較低)的課程。其中非自學考試畢業生報考相近專業的,免考課程不超過一半。

四、報考高一學歷層次專業的免考

  專科畢業生報考自學考試本科(段)專業(即專升本),可以免考專科和本科中課程名稱、代碼、學分完全相同的課程。

五、部分專業畢業生可免考課程

  專科及以上畢業生報考自學考試本科(段)或專科(段)專業,可免考本、專科(段)中以原學專業基礎知識所組成的課程,如數學專業畢業生,可免考《高等數學(一)》或《線性代數(經管類)》、《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經管類)》或《高等數學(工專)》或《高等數學(工本)》;中文專業畢業生,可免考《大學語文》;物理專業畢業生,可免考《物理(工)》;計算機專業畢業生,可免考《計算機應用基礎》;英語專業畢業生,可免考《英語(一)》或《英語(二)》等。

六、獲得有關證書者可免考如下相應課程

  1、考生取得國家英語等級考試的PETS—3級筆試合格成績可免考《英語(二)》;取得大學英語四級成績在個別省市也可以免考《英語(一)》或《英語(二)》,如上海山東浙江等地區,請考生以當地考辦發布的免考通知為依據辦理免考。

  2、取得PETS—2級以上筆試合格成績可免考《英語(一)》。有關專業課的免考按各專業考試計劃規定執行。

  3、獲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一級(含一級B)及以上證書者,或獲得全國NIT《計算機操作基礎(WINDOSW95)》模塊及其他任一模塊者(共兩個模塊),可免考非計算機類專業的本、專科(段)中的《計算機應用基礎》課程。

  4、獲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二級以上證書者,或獲得全國NIT 《管理系統中信息技術的應用》模塊證書者可免考非計算機類專業的《管理系統中計算機應用》等課程。

  5、獲得全國NIT 《計算機操作基礎win-dows95)》和《文字處理(word97)》兩個模塊證書者可免考計算機信息管理專業(專科段)的《計算機應用技術》課程。

  6、經勞動行政部門考核獲得中級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者,可免考農村自考實驗區中相應專業的綜合實踐技術能考核。

  7、2005年下半年起大學英語四級六級成績不再免考自考本科《英語(二)》課程,取得大學英語四級成績在個別省市也可以免考《英語(一)》或《英語(二)》,如上海山東浙江等地區,詳細情況請咨詢各地考辦。

七、免考手續的辦理流程

  考生在報名期間向市自考辦提出申請,并附有關證明材料(準考證、畢業證原件、原畢業專業學習成績或加蓋當地人事部門印章的復印件)。

  市自考辦審核后,將有關證明材料、免考考生信息數據庫報省自考辦審批。課程免考批準后,有關證明材料退還本人,省自考辦打印《免考課程合格證》發給考生。請參考自考365總結的各省免考規定。

  具體轉考免考手續,各個省市有所不同,自考365強烈推薦考生朋友致電當地所在自學考試辦公室咨詢。

 

自考365完全自考指南-畢業手續

一、畢業論文程序

  自考畢業論文完全指導手冊>>

  自學考試考生自通過本科畢業論文的登記審核,即進入到畢業論文的寫作程序當中來。在進行登記時,會告訴每個專業的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去指定的地點聽論文的講座。在講座上,高校主管該專業論文的老師會和大家見面,并根據大家的選題方向,將考生分配到有關的教研室,然后由教研室具體指派導師。

  論文答辯的程序基本由三項組成:首先考生簡單地闡述論文的寫作動機、內容梗概和基本的觀點;然后答辯小組成員就考生論文內容進行提問;如果答辯小組認為必要,還會對涉及論文的專業范圍內的其他問題加以提問。這些提問都需要考生認真加以回答,并會影響到考生的論文成績。考生通過論文答辯后,其本科論文即告完成。如果順利通過,考生就應該準備本科畢業了。

二、畢業條件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具備下列條件,方可參加畢業審查,辦理自學考試畢業證書。

  ①考完本專業考試計劃所規定的理論課程且考試成績合格。

  ②完成該專業所規定的實踐性環節課程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績。

  ③思想品德經鑒定符合要求。

  ④辦理本科畢業證書者,必須具有國家承認學歷的專科及以上畢業證書。

三、畢業手續

  考生根據專業考試計劃自己判斷并申請畢業,市自考辦不負責通知考生辦理畢業手續。 凡符合畢業條件的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半年6月上旬,下半年12月上旬,具體時間以當地自考辦安排為準)持“準考證”、“身份證”、全部“課程合格證”,辦理本科畢業證者還須持有專科及以上畢業證原件,到所在市自考辦申請辦理畢業證書,經市自考辦初審符合條件者,打印考生基本信息單,交考生核對簽字,并發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思想品德鑒定表》。

  在職人員由考生所在單位的人事(勞資)部門的負責人寫出評語,加蓋單位公章;非在職人員由鄉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寫出評語,加蓋公章。 經市自考辦、主考院校、省自考委三級審核后,符合條件者,發給畢業證書及畢業生檔案。

四、畢業時間

  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五、具體程序

  考生將本人準考證、身份證以及全部單科合格證書交當地自考辦初審,經初審合格后發給《畢業生登記表》。

  《畢業生登記表》由考生本人填寫,所在單位(非在職人員由街道辦事處或鄉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后,于規定日期送交當地自學考試辦公室報所在市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和省考委審核。

  考生填寫《畢業生登記表》不得隱瞞和造假,不得擅自涂改,違者將予以嚴肅處理,直至取消畢業資格;審核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考委頒發相應的畢業證書,主考學校在畢業證書上副署。

  畢業生的有關檔案材料由省自學考試辦公室送畢業生所在單位組織、人事或勞動部門存入本人檔案。

六、領取程序

  領取憑證:準考證、身份證

  1、出示準考證、身份證,告知自考專業及層次。

  2、在領取畢業生檔案登記簿上簽名,如系受人委托代領,應同時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證,并在簽名欄內簽“***代”;

  3、領取檔案袋和證書夾,仔細檢查,有無錯裝或缺漏(檔案袋內裝自考畢業證書、自考課程合格證、自考畢業生登記表及畢業成績單);

  4、將畢業證書、自考課程合格證取出,由本人妥善保管。將自考畢業生登記表及成績單(各1份)密封在袋內交本人所在單位勞動人事部門(建議考生在密封檔案前將自己的畢業生登記表復印一份留存備查)。

七、待遇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是在職人員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本著用其所學、發揮所長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他們的工作;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生是非在職人員(包括農民)的,由省級勞動人事部門根據需要,在編制和增人指標范圍內有計劃地選擇錄用或聘用。

  在工資待遇方面,非在職人員錄用后,與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相同;在職人員的工資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的,從獲得畢業證書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工資標準執行。

 

 

自考365完全自考指南-取得學位

一、申請學士學位條件

  1、學習并通過考試計劃規定的政治理論課程,能夠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并具有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分析、認識問題的初步能力。

  2、通過自學考試,取得了本科全部課程的合格證書,完成了畢業論文并通過論文答辯,經審核準予畢業,表明考生確已較好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并具有從事科學研究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3、申請學士學位的考生所學專業的主干課程平均成績必須達到主考院校要求,并通過學位英語考試。(主考院校對學位授予有自己的規定,例如北京有8個專業要求平均分65分以上才可以授予學位,具體要求請咨詢主考院校。

二、申請學位程序

  1、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符合學士學位審批條件,于發畢業證的同時向當地教育考試院或自學考試辦公室提出申請,填寫學士學位評定表一式2份,交近期2寸免冠照片一張。

  2、市考試院或自考辦對申請人檔案材料(包括本科畢業生鑒定表、畢業論文原件及論文成績單)和畢業生填寫的學士學位評定表進行審定,無誤后,于3月底報省考試院。

  3、省考試院整理匯總各市地申報的學士學位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者將考生檔案材料與學土學位名冊于每年4月推薦給有授予權的主考學校。

  4、主考學校學士學位主管部門和學術委員會按要求對申請學位者逐個評審,評審合格,授予學士學位,未通過者不再補授。

三、不授予對象

  高教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授予學士學位

  1、違反四項基本原則,或受學校及工作單位紀律、行政處分者;

  2、考試期間,有違紀、舞弊行為受到處理者;

  3、未取得申請學士學位外國語統考合格證書者。

四、授予學位程序

  1、參加學位外國語考試的考生在各主考學校報名。

  2、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擬申請學位者,須持本科畢業證書和外國語考試合格證,到主考學校學位辦申請并填寫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申請表,經工作單位或有關學校審核,省自考辦審核成績后,交主考學校成教院(自考中心),報學校學位委員會審核。

  3、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申請學位者應向主考學校學位主管部門交納考務、評審等費用,具體標準按有關文件精神執行。同時向主考學校繳納一科次的報名費。

  4、主考學校學位辦將評審結果等相關材料報送省學位辦備案,同時送省自考辦一份備查。

五、補授情況

  往屆未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原則上一律不再補授。各地詳細情況請咨詢各地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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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10 個評論)

回復 害怕伏櫪 2012-4-18 04:51
樓主自學歷程開始!
回復 小樓聽雨hn 2012-4-18 19:20
害怕伏櫪: 樓主自學歷程開始!
回彭老師,還沒開始呢,俺目前還在高中階段
回復 害怕伏櫪 2012-4-18 20:47
能堅持就好。
回復 小樓聽雨hn 2012-4-18 21:07
害怕伏櫪: 能堅持就好。
感謝老師鼓勵!寧鐵杵磨針,定當持之以恒。
回復 xiaoyetongxu 2012-4-22 21:47
樓爺,將來肯定會有出息的。兒子生了,人生一大重任已完成;剩下的時間可以好好玩。
回復 小樓聽雨hn 2012-4-22 23:32
xiaoyetongxu: 樓爺,將來肯定會有出息的。兒子生了,人生一大重任已完成;剩下的時間可以好好玩。
小爺,俺要是有出息就不用這么玩了.俺沒有好爹可以拿來拼,只好爭取讓自己孫子那一輩能有個好爹了.
回復 小樓聽雨hn 2012-4-22 23:38
xiaoyetongxu: 樓爺,將來肯定會有出息的。兒子生了,人生一大重任已完成;剩下的時間可以好好玩。
小爺何需為此“重任”而擔憂,要知道:面包會有的,二奶會有的…所以:老婆也會有的,兒子也自然會有的…一切一切都會有的!
回復 xiaoyetongxu 2012-4-23 10:31
   ,妹子博大精深;俺可是十分吃力啊。只好用力尋找了。
回復 淬火之鐵 2012-10-15 09:37
小樓兄,加油啊。我昨天就天始考了.
回復 小樓聽雨hn 2012-10-19 20:02
淬火之鐵: 小樓兄,加油啊。我昨天就天始考了.
謝謝,我會堅持學下去,同時祝您金榜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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